公交车上夺刀救人 河南小伙当选2017年度“北京榜样”
二、寻找根本法之根本法:宪法的紧箍咒结构翟小波博士在书稿中提出了中国式根本法的概念,其规范性含义包括三个基本方面:(1)政治性纲领。
[10]透析蒋介石的宪政观,一是将宪政与加强其领导地位相联系,二是将宪政与加强民众守法意识,维护社会秩序相联系。这说明他对于西方宪政概念所强调的主旨——限权是根本反对的。
其次,中国共产党提出新民主主义宪政概念时,尚处于半合法化地位(还不能说是在野党),面对的是国民党的一党专制,或者说自己尚无发动宪政运动的权力和权利,但有强烈的争取权利的动机,因而也就有前文所言的参与的主动性,而不是应付心态,进而参与宪政的动力就具备了明显的优势。我国在人民当家做主的宏观制度和观念上是早已完成的课题,问题在于落实的细则和落实的程度。目前,在一般语境下,我国学术界对宪政概念的界定已经突破了前述历史语境的局限,在中西融汇思想下突出了民主、法治、人权三个要素,如李步云教授认为,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深挖中国历史上宪政内涵的嬗变之因,才能深刻解读今天宪政实践的实质、路径、问题的解决,也才能为中国未来宪政的发展增添理论与实践价值。1940年2月20日,延安各界成立宪政促进会,毛泽东在会上发表了关于宪政、宪法问题的演讲。
[13]透析毛泽东的宪政观,其方法是将宪政与民主相关联并且互释,其主旨是抓住政权合法性的根源即民主,其架构相对孙中山的政体说,毛泽东的宪政观可以说是国体说。[6]众治是严复之民主的中国化意译。王者欲一乎天下,曷以为内外之辞言之?言自近者始也。
这既适合于古代世界的帝国,也适合于现代国家——葡萄牙、西班牙、英格兰、法国和俄国。另一个是规范的维度,即在今天的民族与国家理论中,我们应该如何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18]但意识说未能解决最根本的问题,即这种共同意识又是从何而来?这高一层次的民族认同意识,其基础何在呢?费先生告诉我们,是近百年来中国和西方列强对抗中出现的,也就是说,这种共同意识是建立在共同的敌人之上的,中国各族群作为整体被侵略的事实,塑造了中国各族群的共同意识和共同情感。[20]八十年代逐步兴起的差异政治或承认政治理论,其核心命题之一正是为以族群为单位的政治参与提供正当性论证。
[40]当然,完美的共和应该是民的共和与族的共和的完全重叠,族的共和通过民的共和来实现,但这只是一种理想,多元文化与族群的存在使得平等政治需要差异政治来补充,民的共和在某种限度内需要族的共和来补充。[23] 虽然安东尼·D.史斯密斯极力强调现代民族的族群基础,但他也不得不承认,民族的的确确是个现代概念和现象,参见Athony D.Smith,The Ethnic Origins of Nations,PP.7-13.大卫·米勒认为民族这个概念只在一种特殊的意义上是现代的,因为没有突然的概念断裂,没有思考人类共同体的激进的新的方式被发现。
它们聚焦于公共生活的条件,以及民族内外不同的但平等共存的生活方式中相互交往的条件。另一方面则在文化上修文德以来之,既来之,则安之(《论语·季氏》),进行文化上的同化。[7]《春秋》内其国而外诸夏,内诸夏而外夷狄。Ernest Renan在《何谓民族?》这篇文章中论述了种族、语言、宗教、利益共同体和自然生成的地理边界均不足以界定一个民族的存在,参见Ernest Renan, What Is a Nation? in Alfred Zimmern ed. Modern Political Doctrin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39, pp.194-202.[15] 费孝通主编:《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5-6、48-69页,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
由此,中华民族的诞生过程既是国家的再造,同时也是民族的再造,且两者是互为前提且相互强化的。从意识的角度来解释民族的本质,是西方民族主义中重要的一脉,厄内斯特·勒南(Ernest Renan)认为:民族乃一精神原则,是错综复杂的历史运转的结果。[19]那么个体、族群和中华民族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在继续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追溯一下西方历史中个体、族群与民族的关系问题,因为民族概念是从西方传入中国的,这样一种正本清源的探讨,更有助于我们回答这个问题,也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华民族这个概念的内涵。但是我们却生活在一个完整的宪法之中,生活在一个完整的宪政国家之中,并且这甚至就是祖国的一种(表现)方式。
[5]从这个意义上讲,汉族及华夏文明与少数族群及其文化并不在同一个层面上,只不过在当今西方主导的政治意识形态下,这样讲就显得政治不正确了。[45]陈先生的中华民族研究中,始终关注着大一统的国家形成对中华民族的塑造作用,他认为把全国所有民族地区纳入中国版图并置于中央王朝直接管辖之下,从而标志着统一的多民族中国古代发展过程的完成,这个历史使命是由蒙古族为统治民族的元朝和以满族为统治民族的清朝完成的。
由于这三场革命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先后不同地发生,也由于不同地区社会政治框架与文化族群基础的不同,与西欧的领土民族不同,中东欧和中东地区逐步孕育了族群民族(ethnic nations),并催生了现代民族主义。最后以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中华民族为基础,探讨中国认同的政法意蕴,即可以表述为宪法爱国主义的立宪主义的国家认同。
[62]在多元文化与族群社会,对抽象的宪法程序与原则的认同,最终要建立在对具体的族群文化权利的保障与实现上。参见, Ernest Gellner,Nations and Nationalism,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3,P1.[2] 有关这些思想的简单介绍,参见Dora Kostakopoulou, Thick, Thin and Thinner Patriotisms: Is This All There Is? in 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Vol. 26, No.1 (2006), pp.73-106;详尽的讨论,参见江宜桦:《自由主义、民族主义与国家认同》,台北,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10]这三种主张之间的紧张甚至冲突,梁先生并没有清楚的认识。[13]我们再来看看第二个问题。而革命一旦发生,又促使这些国家强化领土观念,推动国内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的一体化,从而原来分属不同阶层的臣民现在获取了共同的意识和集体想象,成为法律上平等的国民,一个新的实体就此诞生,即为早期的领土民族。建构性宪法爱国主义的首要问题是,在多元文化与族群社会,宪法爱国主义与族群文化认同的关系。
这个论点我引申为民族认同意识的多层次论。国族再造的核心是将多元文化与族群关系整合起来,形成一个整体,其关键除了统一国家的确立外,尚需要赋予每个个体以平等的公民身份,使得中华民族的一体性在公民身份的同质性中得到体现,虽然我们可能属于不同的族群,但我们却同是中国人,我们具有共同的公民身份,享受共同的公民权,履行共同的公民义务,践行共同的公民伦理。
亦可参见许纪霖:《政治美德与国民共同体:梁启超自由民族主义思想研究》,载《天津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民族、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之于中国,不是自发产生的,而是清末中国天下秩序崩溃之后的不得不然,如何在大清遗留下来的多元文化与族群之上有效地建构统一的民族国家,中国人历一百多年的探索,血流遍地、死人如麻,至今仍未能走出唐德刚所谓的历史三峡。
因此,与斯登贝格的保护性宪法爱国主义相对应,我们不妨将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称之为建构性宪法爱国主义,一种在多元文化与族群关系上建构立宪民主政体的政治动员。Nation与ethnicity(ethnic group)的区分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个是历史的维度,即现代民族形成史中nation与ethnicity(ethnic group)的联系和区别。
而族之联合是一种文化联合,主要为国家提供社会团结,同时亦提供合法性。[5] 陈连开:《论华夏/汉民族的形成》,载氏著《中华民族研究初探》,289-311页,知识出版社,1994年。[46] 陈连开:《中华民族研究初探》,22页。[3]但仔细考察便会发现,华夷之辩所产生的历史背景、所阐发的义理、所追求的目标、所得以运作的社会政治结构,与近代发源于西欧北美并随着殖民扩张而成为国际标准的民族主义均不尽相同。
由于受到西欧革命的刺激,再加上拿破仑战争的影响,东欧的政治与知识精英开始思索通过族群动员,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以求自保。虽说龙生龙、凤生凤,但一旦以出身来定族群身份,族群便走向了他自身的反面,从自生自发的文化群体转变为人为创造的法律群体。
在罗德看来,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和一国两制都是他所谓的区隔性制度,这些制度是造成民族国家危机的最重要根源。谈到共和体制,通常均指民的共和,而且强调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民的共和,但近一百多年的历史表明,在多民族国家,不仅有民的共和,还存在族的共和,表现为诸如五族共和这样的理念和民族区域自治这样的制度设计,甚至对于民的共和,也出现了新的范例,诸如一国两制所蕴含的特殊的共和模式。
……今日我们讲民族主义,不能笼统讲五族,应该讲汉族底民族主义。[1]正因为如此,如何处理一国之内各族群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族群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如何在公民身份与族群身份、一体性与多元性之间维持平衡,就成了现代民族国家治理中的普遍难题。
……就本国的来自传统的而言,则自宋以后由于常受异族侵略,特别是文化落后的游牧民族侵略,故产生一种极强烈的民族自我体认与认同。但这可能只是一个偶尔的搭配,‘民族一词从偶尔使用到最终成为一个概念,从一个陌生的搭配到一句响亮的口号,无疑与十九世纪末叶救亡的呼声以及西方民族主义思潮传入中国分不开。[2]具体到中国及其认同,我们同样遭遇到上述这个问题,而且更为纷繁复杂。梁启超先生一方面在《历史上中国民族之观察》一文中认为:中华民族自始本非一族,实由多民族混合而成,但同时在《新民说》的前期,又将卢梭与伯伦知理结合起来,从国民的自主性出发铸造中国的民族主义,旋即又从国民民族主义转向文化民族主义,强调中国固有文明因素的‘国性论。
但到了晚清,这种关系开始发生变化。[45] 陈连开:《中华民族研究初探》,68页,类似的表述亦见第1页。
[33]这个过程可谓是民族催逼国家的过程,民族首先是历史文化共同体,然后才是政治与法律共同体,大体上来说与西欧是一个相反的过程。三、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中华民族前面分别追述了中华民族的诞生和西方民族的诞生,自然而然的问题便是,中华民族的诞生能否纳入到西方民族诞生的谱系中呢?如果能,属于哪个谱系呢?如果不能,又为什么呢?这个不能对中国来说具有什么样的特殊意义和影响呢?这是一个极难回答的问题,不仅因为所谓的西方民族诞生谱系其实并非清晰明确的,更主要的是上面所探讨的中华民族诞生的特殊性。
[13]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今天我们讲的五十六个族群乃是建国后民族识别的产物,虽然建国前各族群也有自己的称呼和意识,但作为自然形成的文化群体,并没有今天这么明确的界定。因此,我想一个中庸的回答或许能够更符合实际情况,也就是说,中华民族的诞生是无法完全纳入到西方民族诞生的谱系当中的,但其诞生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又与西方民族的诞生有一些共通性,这主要是因为它们的历史基础不同,但它们要追求的目标大致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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